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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执1767号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鹏、冯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鹏,冯伟,张卫,吴成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176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住所地:成武县永昌路69号

被执行人:董鹏。

被执行人:冯伟。

被执行人:张卫。

被执行人:吴成民。本院在执行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鹏、冯伟、张卫、吴成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需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成商初字第18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海龙

审判员  邵全喜

审判员  袁玉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灿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