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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5执591号

被执行人姜自良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自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5执591号被执行人姜自良。被执行人姜自良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0605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605执59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新利

审判员  李晓雷

审判员  宋起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红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