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1658号原告陶广欣诉被告陶留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魏钰玺
代理
审判员 杨海会
代理
审判员 李亚楠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聂蒙召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