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4民初2184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以双方已自愿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晓丹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吕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