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81执762号申请执行人骆志坚,男,1966年8月10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居民。被执行人欧建芬,女,1967年4月6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081民初1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欧建芬名下属于与申请执行人骆志坚共有的位于资兴市东江镇木市街栋号拾住房一套的所有权,和位于资兴市东江开发区迎宾路住房一套和门面一间的所有权,及该住房的土地使用权,,以及登记在申请执行人骆志坚名下属于与被执行人欧建芬共有的位于资兴市新区汉宁路住房一套的所有权过户登记到申请执行人骆志坚名下,并归其所有;
二、申请执行人骆志坚可持本裁定书到资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治权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庞显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