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1执446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佳安物业服务中心。
被执行人:徐红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合成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邢艺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