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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1执446号

威海市佳安物业服务中心、徐红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2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威海市佳安物业服务中心,徐红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1执446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佳安物业服务中心。

被执行人:徐红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合成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邢艺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