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1673号原告宁津县金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时集镇张蔡村。法定代表人魏丽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连杰(特别授权),山东德宁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金彪。被告曹洪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津县金泰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曹金彪、曹洪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津县金泰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津县金泰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曹金彪、曹洪艳起诉。案件受理费1883元,减半收取942元,由原告宁津县金泰木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文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