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5民初1877号原告侯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4月,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周某,男,汉族,生于1984年9月,住四川省西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6年9月20日收到原告侯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被告均担。
审判员 冯明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任小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