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444号申请执行人戚俊龙,住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辽源市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戚俊龙与被执行人辽源市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6)吉0402执龙民初6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方东
审判员 朱春荣
审判员 金延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秦绍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