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11执恢8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苏民五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代 威执行员 钟安龙执行员 李 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