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5102号原告内蒙古中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文明路北。法定代表人乔志强,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继昌,伊金霍洛旗中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主管。被告徐凤琴,女,成年,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原告内蒙古中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徐凤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交纳2012年10月25日至2013年10月24日的物业服务费及公共水电费共计3271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于2016年9月9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内蒙古中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中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郝敬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