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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81执347号

腾冲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家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腾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腾冲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家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347号申请执行人腾冲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文文,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杨家裕,男,1964年10月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申请执行人腾冲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家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腾民二初字第7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家裕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腾冲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3977.03元,未受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581执34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审判长  陈耀斌

审判员  李枝积

审判员  杨维政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段子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