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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执1309号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廿里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张振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廿里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张振发,刘建明,张永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130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廿里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中兴路107号,被执行人张振发,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刘建明,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张永英,女,1972年7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衢州衢江法院(2016)浙0803民初01831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价值11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蓝建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荣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