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第4407号
原告:陈连民,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
被告:吴彬彬,男,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连民诉被告吴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连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连民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陈连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俊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宋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