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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民初第4407号

陈连民与吴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连民,吴彬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第4407号

原告:陈连民,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

被告:吴彬彬,男,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连民诉被告吴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连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连民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陈连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俊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宋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