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民终2825号

长春中海地产有限公司诉范垂春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春中海地产有限公司,范垂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28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中海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净苑小区(北区)3栋。

法定代表人:庄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垂春,男,1981年4月8日生,满族,住长春市中海凯旋门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继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国松。

上诉人长春中海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范垂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二初字第1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二初字第12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长春中海地产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6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海彪

代理

审判员  张新华

代理

审判员  徐 锐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