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8435号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泽国腾韵食品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经营者:应玲玲。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泽国腾韵食品商行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尚文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陈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