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11执998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市XX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该案已执行回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苏民五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代 威执行员 张 猛执行员 李 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郎国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