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2民初1573号
原告:杨某某,女。
被告:张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2016年9月20日,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杨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 伟
人民陪审员 张秋香
人民陪审员 秦玉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卓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