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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2民初1573号

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2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2民初1573号

原告:杨某某,女。

被告:张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2016年9月20日,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杨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 伟

人民陪审员  张秋香

人民陪审员  秦玉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卓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