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8380号原告李群艳,女,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平群,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第三人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州街道办事处顺河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王彦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群艳与被告刘平群、第三人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州街道办事处顺河村村民委员会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群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富申
审 判 员 刘 敏
人民陪审员 刘晓庆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 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