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5055号
原告:王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启发,江苏念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凤凰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孙志伟,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中方,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梅诉被告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7月19日立案。
原告王梅于2016年0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840元,由原告王梅负担。
审判员 张建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韦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