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3民初14675号

母光杰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重庆申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当事人
母光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重庆珅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4675号原告母光杰,男,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委托代理人李春梅,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勇,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负责人赖涛。被告重庆珅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仁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母光杰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重庆珅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母光杰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母光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母光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母光杰负担。

审判员  王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