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5069号
原告:邱江燕,汉族。
被告: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安东城超市,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天安小区临街楼。经营者:邢秀川。
原告邱江燕与被告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安东城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邱江燕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江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西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