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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5069号

邱江燕与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安东城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邱江燕,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安东城超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5069号

原告:邱江燕,汉族。

被告: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安东城超市,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天安小区临街楼。经营者:邢秀川。

原告邱江燕与被告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安东城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邱江燕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江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西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