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1047号原告王忠虎,男,1962年5月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兴兰,女,1962年4月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妻子。原告陈兴兰,女,1962年4月生,汉族,农民。被告徐建,男,1998年4月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虎、陈兴兰诉被告徐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忠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淮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