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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民初1176号

原告杨秀兰与被告郑芳芳、陈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秀兰,郑芳芳,陈发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81民初1176号

原告:杨秀兰,女,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

被告:郑芳芳,女,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

被告:陈发林,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

原告杨秀兰与被告郑芳芳、陈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因杨秀兰未能在本院通知的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建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赖积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