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81民初1176号
原告:杨秀兰,女,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
被告:郑芳芳,女,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
被告:陈发林,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
原告杨秀兰与被告郑芳芳、陈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因杨秀兰未能在本院通知的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建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赖积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