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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执1247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刘贝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27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刘贝贝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124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住所地泰安市。代表人:刘洪波,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红,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职工。

被执行人:刘贝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与被执行人刘贝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进行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法生

审 判 员  张仁岗

代理

审判员  展振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郁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