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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财保281号

徐宝兵与张赛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宝兵,张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财保281号

申请人:徐宝兵。

被

申请人:张赛。申请人徐宝兵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赛的银行存款13000元进行保全。申请人徐宝兵,并以2500元现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避免或减少原被告的经济损失,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赛的银行存款13000元。查封期限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蔡红虹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马志敏

书 记 员 李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