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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6842号

合肥市包河区军辉建材经营部与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合肥市包河区军辉建材经营部,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6842号

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军辉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218号望湖美家居陶瓷区25-26号。经营者:高秦军,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延安路1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2795C。

法定代表人:王孝培,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军辉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军辉建材经营部于2016年9月19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玮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