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袁执2187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广丰工业园,机构代码:69819273-6。
法定代表人:冯就景,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春华硕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环城南路东长青厂斜对面。机构代码:58657111-7。
法定代表人:叶美才,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春华硕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该案执行标的金额为26139元、执行费292元,合计26431元,均未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易建军
审 判 员 曾火根
代理
审判员 肖家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 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