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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2执190号

申请执行人杨根玉与被执行人刘小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根玉,刘少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2执190号申请执行人杨根玉。被执行人刘少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422执190号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宁建辉

审 判 员  杨孝初

代理

审判员  马 丹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罗兰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