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2执190号申请执行人杨根玉。被执行人刘少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422执190号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宁建辉
审 判 员 杨孝初
代理
审判员 马 丹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罗兰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