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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801执34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查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查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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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01执3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

负责人:方国庆,职务:行长。组织机构代码证992XXXX。委托代理人岩说,系中国农业银行西双版纳分行景洪市支行员工。被申请执行人查龙,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现住景哈乡搭亥村委会景满格村小组,公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李晓艳,女,1982年3月15日生,现住景哈乡搭亥村委会景满格村小组,系查龙前妻。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查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景民二初字第3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52250.64元、利息12391.64元、案件受理费906元、执行费870元,共计66418.28元。本案被执行人查龙已自动履行8400元,经我院强制执行10000元,后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与被执行人查龙达成执行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执34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我院申请恢复该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三   戈

审判员 杨 润 光

审判员 ���陈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吕 双 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