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9677号
原告:上海青浦青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妙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健,男,在上海青浦青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王叶,女,在上海青浦青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徐永明,成年,住上海市XXX区XXX路***弄***号***室。
原告上海青浦青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永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
原告上海青浦青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青浦青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青浦青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吴 忠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曦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