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5551号原告郑某,女,汉族。
被告:万某,男,汉族。
原告郑某与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6年9月20日以双方打算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翟洪凤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鹏志 百度搜索“”
郑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5551号原告郑某,女,汉族。
被告:万某,男,汉族。
原告郑某与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6年9月20日以双方打算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翟洪凤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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