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2民初1379号
原告:张新明,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舰化,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志,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告:冯建绮,女,198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告:付跃芳,女,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原告张新明与被告黄志、冯建绮、付跃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付跃芳下落不明,需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周艳飞
人民陪审员 马婷瑶
人民陪审员 蒲迎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