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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2民初1379号

张新明告黄志、冯建绮、付跃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新明,黄志,冯建绮,付跃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2民初1379号

原告:张新明,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舰化,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志,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告:冯建绮,女,198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告:付跃芳,女,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原告张新明与被告黄志、冯建绮、付跃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付跃芳下落不明,需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周艳飞

人民陪审员  马婷瑶

人民陪审员  蒲迎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