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03执342号申请执行人李子文,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申请执行人饶农,男,196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沙市区。被执行人荆州市长丰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东路**号。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李子文、饶龙与被执行人荆州市长丰棉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6)鄂1003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被执行人荆州市长丰棉业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荆州市长丰棉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1980691.08元【本金1746327.46元、利息189263.62元(从2014年7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6年7月15日止,其中逾期利率从2016年7月12日起开始计算)、诉讼费25237元、执行费19863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张 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