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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民初4710号

原告洪汉英诉被告卓庆桃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当事人
洪汉英,卓庆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4710号

原告:洪汉英,女,192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卓在东。

被告:卓庆桃,男,195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晓春,江苏锐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洪汉英诉被告卓庆桃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洪汉英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洪汉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洪汉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红肖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成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