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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7984号之一

义乌市风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李高鹏、浙江晴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5-16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义乌市风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李高鹏,浙江晴田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7984号之一

原告:义乌市风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国际商贸城五区市场69066号、69067号商位。

法定代表人:厉国清,总经理。

被告:李高鹏,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浙江晴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茶亭庵村李花桥村(新业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绍刚,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义乌市风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高鹏、浙江晴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2016年9月20日,原告义乌市风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义乌市风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70元(已减半),公告费560元,合计2030元,由原告义乌市风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琳琳

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

人民陪审员  朱翠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傅俊霞?PAGE??PAGE?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