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81民初1532号原告徐文涛,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霍林郭勒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涛诉被告霍林郭勒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1日徐文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徐文涛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4元,减半收取447元(徐文涛已预交),由徐文涛负担。
审判员 包喜全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丽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