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6执1019号申请人刘某,农民。被执行人潘某,农民。刘某申请执行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的(2015)文民初字第3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文民初字第3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建民
审判员 张建明
审判员 刘振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文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