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82执168号

山东一滕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宝世达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一滕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宝世达电缆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16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一滕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西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宝世达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巴岩庆,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的(2016)鲁1482执16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宝世达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005XXX1、005XXX2、005XXX3号房产。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宝世达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005XXX1、005XXX2、005XXX3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祥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