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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22370号

游拥护与孙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游拥护,孙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2370号原告游拥护,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被告孙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游拥护诉被告孙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拥护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拥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已由原告预缴),本院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蔡  奕  惠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珊谦(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