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02474-1号申请执行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被执行人靖边县宏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武国伟。被执行人闫巧云。关于申请执行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靖边县宏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武国伟、闫巧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靖边县宏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武国伟、闫巧云银行存款550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朱江平执行员 龚四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俊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