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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执1845-6号

牛瑞林诉高彦良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牛瑞林,高彦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2执1845-6号

申请人:牛瑞林,男,1971年4月生,汉族。

被执行人:高彦良,男,1977年2月生,汉族。申请人牛瑞林与被执行人高彦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6年7月1日作出(2016)豫0522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高彦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高彦良银行账号:622848135950306****账上存款。

审判长 :查世杰

审判员 :李福栓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振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