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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执989-2号

陈绍林与廖雪祥、吴彩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绍林,廖雪祥,吴彩仙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989-2号申请执行人陈绍林,男,1958年4月1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廖雪祥,男,1964年3月23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吴彩仙,女,1966年3月11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执行陈绍林与廖雪祥、吴彩仙(2016)浙0803执98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建平

审判员  蓝建军

审判员  徐燕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荣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