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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特138号

北京家捷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赵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北京家捷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赵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特138号申请人北京家捷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号17层1708P。法定代表人邵元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敏,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北京家捷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行政专员。被申请人赵芳,女,1992年4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奉君,北京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北京家捷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捷送公司)与被申请人赵芳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家捷送公司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海劳人仲字[2016]第1758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

一、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经有效送达便缺席开庭并裁决,违反法定仲裁程序;

二、赵芳故意隐瞒公司已发离职前部分工资和并未全勤的事实,存在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赵芳称,仲裁裁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不存在隐瞒证据的情况。经审查查明:2016年4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6]第1758号仲裁裁决:

一、北京家捷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芳

二○一五年五月一日至

二○一五年九月三十日工资一万七千五百元;

二、驳回赵芳其他仲裁请求。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通过特快专递及公告形式,依法向家捷送公司送达出庭通知书,家捷送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赵芳在仲裁庭审过程中已提交银行对账单,不存在故意隐瞒证据的情形。

本院认为:家捷送公司主张仲裁违反法定程序,且赵芳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但经本院审查,家捷送公司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法定事由,对家捷送公司的撤销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家捷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十元,由北京家捷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王 磊

审判员 赵 斌

审判员 何 锐

审判员 姚 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芳明

书记员 苑要楠

书记员 梁 萌

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