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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8589号

王世朋与陈建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世朋,陈建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8589号原告王世朋,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建西,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世朋与被告陈建西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王世朋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世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朋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翟献宽

代理

审判员  黄佳楠

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万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