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8589号原告王世朋,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建西,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世朋与被告陈建西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王世朋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世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朋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翟献宽
代理
审判员 黄佳楠
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万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