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4执6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龙楚达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城十二路湖北现代五金机电城42栋41-44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黄灿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奎,男,1980年8月1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郧县,现住十堰市。代理权限为:申请执行、代领执行款。
被执行人:叶祥成,男,1983年4月2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竹溪县。本院在执行湖北龙楚达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竹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5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叶祥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北龙楚达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友才
审判员 龚 金
审判员 向建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云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