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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3938号

张希花与青州市中文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张希花,青州市中文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3938号

原告:张希花,女,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青州市中文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新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该公司职工。

原告张希花诉被告青州市中文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2016年9月20日,原告张希花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希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立波

人民陪审员  周顺民

人民陪审员  蔡相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文桂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