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3938号
原告:张希花,女,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青州市中文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新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该公司职工。
原告张希花诉被告青州市中文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2016年9月20日,原告张希花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希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立波
人民陪审员 周顺民
人民陪审员 蔡相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文桂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