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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6534号

张波与邢晓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5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波,邢晓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6534号原告张波,男,194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告邢晓东,男,1986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原告张波与被告邢晓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波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17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钟丽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