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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81执774号

卢红亚、王召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红亚,王召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81执774号申请执行人卢红亚,女,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王召亮,男,199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卢红亚于2016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34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贾亚杰

代理

审判员  连学杰

人民陪审员  王 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利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