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7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东方华兴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常市牛家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慈立民,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国成龙江起重机械设备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三棵树大街35号3单元12层1号。
法定代表人:石贵正,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哈尔滨东方华兴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国成龙江起重机械设备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东方华兴钢构彩板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哈尔滨国成龙江起重机械设备经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哈尔滨国成龙江起重机械设备经销有限公司、张连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宏伟
审 判 员 张弘野
代理
审判员 张世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